债券上市合同

时间:2025-07-16 18:11:03
债券上市合同

债券上市合同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债券上市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券上市合同1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

(二)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

(三)在资金融出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四)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八条资金融入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按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支付资金款项;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资金融出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二)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获得资金款项及利息;

(四)在资金融入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十条资金融出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足额融出资金款项;

(三)在到期结算日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回购双方进行协议回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365天,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

第十二条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质押券的面值总额。购回交易金额可以为零,表示只解除质押,资金通过场外方式往来。

第十三条协议回购的质押券、百元资金年收益、回购期限、成交金额等由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回购双方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合理商定协议回购交易要素的具体内容,不得存在误导、欺诈、市场操纵或利益输送行为。

第十四条债券在设定质押登记期间,回购双方就质押券孳息及附属权利作出以下约定:

(一)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提前赎回、到期兑付等情形的,相关资金作为质押财产,待债券解除质押登记后方可提取,同一笔回购发生部分购回的,该部分质押券解除质押正常办理,其孳息应当待该笔回购全部质押债券完成购回交易时解除质押;

(二)质押券含回售条款的,资金融入方不得行使回售权利;可转债、可交换债等质押期间,资金融入方不得行使转股、换股权利;

(三)资金融入方可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第十五条回购双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协议回购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资金融出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资金融出方违约;资金融入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质押券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资金融出方资金不足且资金融入方质押券不足的,双方均违约。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资金融入方在规定时间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资金融出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的,资金融出方违约。

(三)协议回购提前终止,资金融入方未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回购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资金融出方未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回购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的,资金融出方违约。

第十六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也有权终止回购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根据《暂行办法》、本协议、成交数据以及补充协议等,采取收取补息、罚息等方式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可按以下方式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补息、罚息等方式: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回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自首次结算日起(含)3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可以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或约定的回购提前终止日),资金融入方违约的,资金融入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资金融出方支付罚息。资金融出方违约的,资金融出方从到期结算日(或约定的回购提前终止日)次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资金融入方支付 ……此处隐藏5253个字……自上市日起第二个月至除牌的当月止,在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按应交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七条乙方的上市股票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乙方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的上市股票被甲方除牌,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若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协议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债券上市合同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有意将其债券在甲方进行上市,双方经过充分讨论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业务规则达成一致,现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上市企业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券面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行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发行总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募集资金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上市通知书,确定上市日期。

第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和业务规则,甲方拥有对上市债券进行日常监管的权力。

第四条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各项规则和规定,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在收到甲方签发的《上市通知书》后,乙方需在上市日前五天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上市公告,并将上市申请文件存放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告书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下列文字:本公司对以下刊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以下资料如有不实之处,本公司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证券交易所对本债券的上市申请及相关事项进行审查,仅为一种程序要求,并不意味着对本债券信用的保证。

第六条 乙方应当及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由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组成,而其他类型的报告则属于临时报告。乙方必须按照《信息披露规定》第五章的规定,准确地、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债券评估机构对公司债券进行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以及企业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

第八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第九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但对其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乙方拟请一名董事会秘书或相应专职人员,以协助与甲方保持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在任何董事会秘书或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债券上市费用,该费用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照债券上市总额的0.01%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指定金额。上市月费根据债券上市总额进行计算,每月支付一定金额,并随着债券上市总额的增加而增加,但最高不超过指定金额。乙方必须在上市日前三天最迟向甲方支付上市初费。上市初期后的第二个月起至结束之月,乙方需要按年度预交上市月费。每年收到付款通知后,乙方需将款项划至甲方指定帐号。

第十二条 甲方在债券到期日前一周结束债券交易。乙方如欲要求甲方兑付该债券,应在派息兑付前4天将兑付款项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并且需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兑付费用,具体金额将另行商定。

债券上市协议

第十三条 乙方的上市债券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的,无须再交纳上市初费;上市债券被除牌的,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甲方对于债券上市交易所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概不负责。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甲方有权根据情节的轻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警告;

2.征收五万元以下惩罚性违约金;

3.责令限期改正;

4.停牌或除牌;

5.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授权甲方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可能会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双方应重新商讨并签署一份新的协议或进行必要的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业务规则处理。若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未作出具体规定,则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对本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选择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CIETAC)进行仲裁,由CIETAC根据委托仲裁协议的约定,在仲裁庭上独立、公正地进行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书备有四份,各方当事人持有两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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